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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16條

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助;辦理不善或違 反前項規定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其未於期限內改善或辦理不 善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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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