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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1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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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