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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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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