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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第13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3條
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 依前項規定停止就養榮民,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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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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