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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之就養榮民,其就養給付之發給,準用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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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