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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 第9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9條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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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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