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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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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