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第3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3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檢具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方式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