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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 二、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 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 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六、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 七、其他有妨礙公共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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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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