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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應載明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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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