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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使用區內各使用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及其義務人。 二、分期分區完成期限。 三、經費及其來源。 四、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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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