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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 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 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 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 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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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