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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49條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 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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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