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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55條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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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