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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51條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關於一工場者,先由該工場工人代表與工廠協商處理 之;如不能解決或涉及兩工場以上之事項時,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工廠會 議不能解決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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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