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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53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工人,年滿二十歲在廠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者,有被選 舉為工人代表之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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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