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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既有工廠,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受理工廠擴充、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時,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登記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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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