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 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