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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所稱使用危險物品,指以危險物品作為與生產有關之直接或間接原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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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