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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設廠完成,指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竣,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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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