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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 (僱 ) :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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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