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9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聘僱
會務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載明保證責任繳由工會派 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工作人員經管財物者,應另覓具經登記殷實舖保一家予以保證或投保 相當數額之信用保險。
AI 白話解釋

「聘僱」的其他條文

第4條工會會務工作人員資格規定如左:一、全國性工會祕書長、副祕書長、省(市)級工會總幹事、副總幹事…第5條工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之年齡,祕書長、副祕書長、處長(組長)、總幹事、副總幹事、祕書、組長不得…第6條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與理…第7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僱):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第8條各級工會負責人不得聘任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姻親為其工會會務工作人員。但在該負責人接任前已聘任…第10條會務工作人員之保證人換保或退保時,應即函請該工會通知會務工作人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
← 第8條看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