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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11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 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但新加 入上級工會之會員工會,中途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其任期以上級工會 同屆代表之任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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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