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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3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 (以下簡稱代表選舉) ,由各該工會自行辦 理,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其無上級工會者,得由主 管機關派員監選並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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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基層工會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得於章程中規定,依附表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第4條代表選舉票應由各該工會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蓋章。第5條基層工會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前項劃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第6條工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但參加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為上級工會代表之被選舉人。第7條代表選舉前十日,工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第8條代表選舉,其應選名額為一名者,採無記名單記法,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如以集…第9條代表選舉,如選舉人不識字或因身心障礙不能圈寫時,得依其請求,由理事會事前所推定之代筆人,依選…第10條會員代表選舉後,應由該工會發給代表證明書,並於選舉完畢十日內,將代表名冊函送上級工會。其無上…第11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第12條具有兩個以上工會會員身分,如同時當選為同一上級工會代表時,應由其本人擇一為之。第13條各級總工會、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該工會明定選舉辦法產生。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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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