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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5條

基層工會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前項劃 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足半數者 ,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代表選舉單位之劃分,應視會員分布情形,考慮其公平性及代表性,由工 會自定辦法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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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