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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一句話看懂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規範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他人出席的相關事項,以確保會員權益及會議順利召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4-2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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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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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受託人姓名。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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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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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受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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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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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定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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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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