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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6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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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第3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人姓名。二、受託人姓名…第4條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第5條受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第7條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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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