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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第4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4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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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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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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