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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3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受託人姓名。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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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