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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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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稱或維持原名稱者,應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及
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未於九十日內議決變更工會名稱者,視為維持原工會名稱,並由主管機關依原名稱發給登記證書。但工會仍得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修正章程變更名稱。 職業工會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前已成立,致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一個以上者,不受本法
第九條
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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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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