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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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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