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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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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修正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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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
「解散及組織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未依前項規…
第35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稱或維持原名稱者,應依本法第…
← 第35條
看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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