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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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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
「解散及組織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未依前項規…
第35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稱或維持原名稱者,應依本法第…
第36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
← 第32條
看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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