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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37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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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