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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39條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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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組織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第38條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第40條工會自行宣告解散者,應於解散後十五日內,將其解散事由及時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41條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第42條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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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