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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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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42條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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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組織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
第38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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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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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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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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