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會法 › 第38條

工會法 第38條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AI 白話解釋

「解散及組織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第39條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第40條工會自行宣告解散者,應於解散後十五日內,將其解散事由及時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41條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第42條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第37條看 工會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