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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36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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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