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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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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