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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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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