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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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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