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7條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7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