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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7條

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者,以抽籤 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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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