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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8條

第 五 章 當選及應選
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 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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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及應選」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區域代表當選人,以本區內公民為限。第36條職業代表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其係複選者,以參加複選各團體之會員為限。第37條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39條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選。第40條當選人確定後,應由選舉監督啟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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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