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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9條

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 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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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