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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13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13條
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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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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