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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財務計畫。 八、其他特殊事項。 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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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