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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重劃地區之範圍,由該管主管機關勘定;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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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