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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10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簽名蓋章。 四、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
第六條
規定勘定範圍,其合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要,調整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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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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