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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45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行為在左列時間發生者為限: 一、依本條例
第十六條
收買者,在申報地價後。 二、依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二項收買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 三、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六條之一
,
第七十二條
及
第七十六條
收買者,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後。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驗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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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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